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8號原 告 李玟蕙(地址詳卷)被 告 呂健源(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585號,原案號: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4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58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