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 蔡宛蓁附民被告 邱敬翔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田時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