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原簡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貴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貴章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貴章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竟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僅為滿足自身性慾,即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道路上脫光衣服裸露生殖器而為猥褻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學歷為國小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博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23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86號被 告 陳貴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貴章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10日1時39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前道路,脫光衣服全身赤裸並裸露生殖器,而為猥褻之行為。嗣經路人發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貴章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警方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暨刑案現場照片共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蕭博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柏涵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