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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原簡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原簡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英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48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業據被告A04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應補充更正為「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外,其餘皆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理性處理與告訴人

A03間之爭執,卻未能克制自身情緒,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因告訴人未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情事;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前科素行(見桃原簡字卷第13至23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8898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因細故而有爭執,詎A04於民國114年9月6日14時30分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潘美雲之家中,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A03之頭部數下,致A03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證人潘美雲於偵查中經具結後之證述、告訴人提出於安泰中醫診所之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固指稱,被告A04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之傷害犯行,致告訴人A03受有下背及左肩挫傷之傷害,且被告同時向告訴人恫稱:「不給我一個交代,沒辦法讓你走出潘美雲家門、要給你死」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然告訴人指稱受有下背、左肩挫傷之傷勢,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所否認,且觀諸上開診斷證明書,係告訴人於114年9月10日就診,然該等時間,距離被告在同年9月6日14時30分許毆打告訴人已逾3日,尚難僅憑告訴意旨片面所指,遽認被告有何傷害犯行。又被告於偵查中辯稱:沒有說這些話,我只有跟告訴人說要講清楚等語,而告訴人於警詢中亦自陳:在住家內沒有監視器,且證人潘美雲於偵查經具結後證稱:我不知道被告對告訴人說了什麼等語,是難僅憑告訴人於警詢時所為之單一指訴,遽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責相繩於被告。惟上開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傷害罪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 沛 穎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