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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原交簡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哲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其前揭犯行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係駕駛車輛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是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詎其未注意及此,貿然行駛,使告訴人A03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實有未該;又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因本案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情況、家庭生活情狀等(見偵卷第5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665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3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桃園市觀音區成功路1段與保障二路口左轉成功路1段往保障二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適對向A03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成功路1段往大觀路方向直行駛至,煞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A03受有左膝挫擦傷、右小腿挫傷及右上肢挫傷疼痛之傷害。

二、案經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4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酒精測定紀錄表2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4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6張、現場及車損照片7張。

二、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依當時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致使告訴人閃煞不及而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並受有上揭傷害,被告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本件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徐 郁 婷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