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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科控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第7號115年度聲科控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光德選任辯護人 周政憲律師

李國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光德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游光德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遵守接受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及於附件所示時間,以附件所示方式,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方式,定期向本院報到。

理 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又依本章(第八章之一)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同法第93條之6亦有明文。次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前二條之規定,於法院依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17條之1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雖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後,即有購買出境機票之舉動,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及對其生活狀況之影響等節,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並自114年6月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5年2月23日屆滿,經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就有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以及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被告等遵守之事項等節,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被告配偶為韓國籍及被告為律師,足徵其有在我國境外生活之能力及資力,又自檢察官提出之對話紀錄觀之:「有個最近很大案子的律師交保了 叫游姓律師......想出去正愁沒有靠譜的交通」、「他(即游姓律師)有支付的能力」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該對話紀錄時間為113年11月13日,與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因停止羈押釋放出所之時間點相符,是被告應為該對話中之「游姓律師」無疑,足認被告有洽詢如何以不法方式出境,以規避日後之審判及執行,另審酌被告涉案程度、所犯罪質、罪種、涉案刑法法定刑度、被害人人數上百人、涉及洗錢金流高達6,000萬餘元,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效果及對被告等生活狀況之影響等節,認被告現階段雖無羈押必要,然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對被告為限制住居,另命被告應遵守接受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及依附件所示,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方式,向本院定期報到之必要,以防止被告逃亡,爰裁定如主文,被告等倘違背前開應遵守事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101條之2、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11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附件】

一、被告應於每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上午10時許,持由法院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交付被告持用,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之個案手機報到。

二、被告持個案手機拍照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後,將由中心人員透過系統自動比對、個案手機視訊通話、撥打被告聯絡電話或其他適合方式,確認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中人物是否確為被告。

三、被告持個案手機拍照上傳報到,需待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判讀確認被告已依指示辦理,始為完成;若中心判讀確認結果,認為被告仍未完成報到,被告應配合中心指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重新拍照上傳或移動至適當之地點拍照上傳。

裁判案由:科技監控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