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呂順益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78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78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但是因伊的同居人搬家,壞朋友找不到伊,伊現居住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伊別的案件都有開庭也有收到判決書,爰聲請准予再審等語(聲簡再卷第5至7頁)。
二、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前揭規定,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述,其聲請再審之事由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規定,又聲請人於原審之偵查程序中所陳報之「桃園市龜山區明德路260之1號3樓」之地址因查無此人無從送達,卷內復無存在聲請人其他可供本院合法送達文書之地址,是本案判決書已於115年4月9日為公示送達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是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783號判決之送達程序合法,並無違誤。準此,法院之判決書於判決後既已依法送達,縱被告因故未能收到判決,亦非不得以受判決人之個人資料或法院判決案號聲請判決書補發,非可以未收到判決書為由違背聲請再審需附具原判決繕本之法定程式;且聲請人於再審聲請狀內僅敘述原判決未收到,而未提出聲請再審所依憑之證據,惟聲請人是否確有收受判決,另有非可歸責於己之正當事由而遲誤上訴期間,係屬該案判決有無合法送達,以及聲請人是否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之問題,本與再審之要件無涉,亦無從透過再審程序加以救濟,是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亦難以據為再審聲請之理由,而與聲請再審所規定之要件有違,且不可補正,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四、又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通知聲請人,並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惟聲請人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僅檢察官到庭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聲簡再卷第45、47、49頁),是本院業已依法踐行上開程序,保障聲請人之意見陳述權,自得為本件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