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昕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昕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