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家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家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家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15年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分別經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
1年9月2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5號判決駁回上訴;⒉本院於112年10月4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⒊經本院於113年9月14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⒉、⒊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均確定在案,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前揭案件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年6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5850號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58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6月2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4月18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