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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承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承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