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宇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宇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㨗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於民國112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67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3年度審易字第3188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