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獻仕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獻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獻仕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奉准假釋,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5年3月3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爰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927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所受有期徒刑部分業於114年9月30日奉准假釋,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