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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彥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彥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余彥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過失傷害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1年1月,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聲請意旨略為記載為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3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92870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