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柏圳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柏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