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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聖偉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游聖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年2月、1年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64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