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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文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業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