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姜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姜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姜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共計有期徒刑10年4月,於民國108年4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65號、109年度聲字第3305號、109年度聲字第4380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