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皓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皓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皓宇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於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7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7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