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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雅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雅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雅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7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21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