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益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益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益玄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6月,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5年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函文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0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7月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