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豈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豈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豈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50號裁定定應執行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3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08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