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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喬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喬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喬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511號函在卷可證,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7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6月24日,尚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