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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瓊慧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瓊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5年2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04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5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2月1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