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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紀鵬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紀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紀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翁紀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4年1月2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0月19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2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