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金定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金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2月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13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5年2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936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