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苡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苡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苡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10月、8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聲請意旨僅略載為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9月),於民國108年5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5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