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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仁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仁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仁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民國113年4月8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98

511、1150019851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70號裁定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