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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6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昱勛(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二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昱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勛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23號裁定定應執行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兵役等案件,於113年10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881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