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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廷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廷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廷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5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92號撤銷緩刑在案,嗣經受刑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408號抗告駁回,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於114年4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4年4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837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