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菁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菁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菁菁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15年6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1321號函在卷可證,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5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2月6日,尚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合計共有期徒刑9年4月),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