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章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章富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吳章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068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5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