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雲俊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雲俊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雲俊民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5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28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