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綾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綾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綾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女子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14年12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488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4年1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檢察官於1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聲請時,被告業已出監,此有卷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亮午115執聲付40字第1159000960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等可證,均併此指明。
三、受刑人徐綾君於113年10月23日入監服刑,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