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富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富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培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5年5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7224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8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6月1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