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富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富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富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087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