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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佳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佳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於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14年3月2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5年5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4960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