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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世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世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世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031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