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進緯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進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緯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明陽中學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831號函暨檢附之明陽中學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