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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112年9月28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2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