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馬鵬惟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鵬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3年6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5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前開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述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屬無訛,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3年6月26日因上述案件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18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571號函檢附該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