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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卷證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