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暐濠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暐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入監執行,復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函、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6月5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以,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