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黄文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黄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黄文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13年9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受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刑之宣告,且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於113年9月17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5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4月20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