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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家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家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0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