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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金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金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金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共計有期徒刑11年,於民國105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49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