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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玉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9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08年度審易字第698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