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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12年3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2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