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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品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品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品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4年10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28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