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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家源(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於111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710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