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1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昱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昱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昱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243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9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7月15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刑二十庭 法 官 林家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